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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”是《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》(RCEP)的主要內容之一,通過確保海關法律和法規具有可預測性、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條款,以及促進海關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貨物快速通關的條款,創造有利于區域貿易的環境。
本期,小編將主要介紹與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有關的RCEP條款和內容。
No.1
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
定義
根據世界貿易組織(WTO)《貿易便利化協定》規定,貿易便利化應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信息的公布與獲得;
貨物放行與清關程序;
與進出口相關的規費和費用;
邊境機構合作與海關合作;
與進出口和過境相關的手續;
受海關監管的進境貨物的移動;
過境自由;
溝通與協商機制。
商務部官網RCEP協定文本鏈接:
http://fta.mofcom.gov.cn/rcep/rcep_new.shtml
No.2
RCEP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
RCEP共計二十章,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主要體現在貨物貿易、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、電子商務等章節。其中,第四章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共包含21個條款和1個附件。
1
優化通關程序
1.鼓勵不采用裝運前檢驗,衛生和植物衛生為目的的裝運前檢驗除外。
2.設立抵達前處理程序,允許提交貨物進口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。
3.簡化海關程序,加快貨物放行。爭取實現快運貨物、易腐貨物抵達后6小時內放行。
4.通過適當選擇性標準進行風險評估,將監管集中于高風險貨物,加快低風險貨物放行。
2
提升服務保障能力
1.規定預裁定措施,對實施預裁定的原則、范圍、流程以及效力等進行詳細規定。
2.應用信息技術,加速貨物放行。包括運抵前提交數據以及用于風險目標管理的電子或自動化系統。
3
優化企業管理
1.向經認證的經營者提供額外的貿易便利化措施。協定覆蓋更多未互認主體,統一認證標準和優惠措施的基本框架。
2.設立透明的后續稽查程序,以風險為基礎選擇當事人或者貨物進行后續稽查。
第四章 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文本鏈接:
http://fta.mofcom.gov.cn/rcep/rceppdf/d4z_cn.pdf
No.3
貿易便利化現狀及意義
現狀
在國務院“放管服”改革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等措施的有力推動下,海關持續深化改革,“單一窗口”、提前申報、智能審圖技術應用、通關無紙化應用范圍逐步擴大,貿易便利化水平穩步提升。
2020年12月11日,北京睿庫貿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發布《中國貿易便利化年度報告》。報告顯示,本年度中國貿易便利化測評指數得分為77.92(百分制),較上一年度76.93(百分制)小幅上升0.99點,微增1.29%。
意義
1.維護締約國企業切身利益,降低直接非關稅貿易壁壘對區域貿易的影響。
2.大幅降低貿易成本,提高通關效率。
3.提高區域內各成員貿易政策透明度。
4.實現貿易供應鏈安全、便利、暢通。
雖然RCEP在“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”章節提出了多項優惠措施,但是企業要想用足用好政策紅利,海關有如下建議:
1. 在RCEP的要求下,企業須加強對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規則、制度的學習和了解,以便更好地享受RCEP下的各項優惠措施。
2. 由于RCEP各成員國發展階段不同,在通關流程、審批程序、管理體制中存在差異,建議企業在貿易過程中密切關注貿易國的法規變化,確保通關順暢。
3.在進出口貿易過程中,如在通關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,可及時向當地海關求助,以合規方式進行高效處理。